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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2014-10-31 14:37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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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后,因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之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1)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又裁定驳回或当事人自行撤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权利人提出要求。权利人可以向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也可以向与债务有责任关系的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提出要求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口头的方式等。例如,A公司欠B公司工程款300万元,约定在2000年5月31日前付清。但期满时A公司分文未付,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0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02年5月31日届满,2001年3月10日,B公司派员催促A公司付款。因此,B公司的催促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自2001年3月11日起重新计算,直到2003年3月10日才届满。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债务,同意的形式可以是口头承诺、书面承诺等。

  应当注意:诉讼时效期间虽然可因权利人多次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多次同意履行债务而多次中断,且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但是,权利人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年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否则,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之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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