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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