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公司系一家房地产开发商。1986年8月,该公司致函CU建筑公司,表示要委托其承包建造一家三星级宾馆及相应的综合辅助设施,总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TL公司询问CU公司是否有能力并且愿意自行筹措工程启动资金,函中提议合同计价将采取工程净成本加管理费再加5%的利润;付款将按月进度执行。
CU公司当即复函表示他们有能力、也愿意自筹资金启动工程。同意按TL公司提议的计价方式承包该项工程。
双方遂签署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合同总价的基础是双方同意的工程净成本加管理费,另外再加5%的利润;合同付款将从第一个月末开始,按每月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管理费计算,利润将在工程完工时一次性支付。进度付款的期限为2周。
协议书还规定:一旦承包商筹集到足够的启动资金,双方即答署正式承包合同。
一个月后,CU公司筹齐资金并书面告知TL公司,要求尽快签署工程承包合同。但TL公司却已将工程委托给另一家承包公司。
CU公司遂提出索赔,要求支付按市场同类建筑、同等规模和级别的工程造价5%的利润。但TO公司断然拒绝。CU公司遂向英国上诉法院起诉。
裁决结果:不存在有效合同,因为双方对价格或对确定价格的方法没有达成任何协议,所签的协议没有实质内容,属于无效契约。
评析:法官断定不存在任何关于价格或计算价格方法的协议。虽然双方签署了工程承包协议书,且协议书写明了合同总价的基础是双方同意的工程净成本加管理费,再加5%的利润,但这一条款并不能说明合同总价究竟是多少,也不能根据这一条款寻求出一种能计算出合同实际价格的具体办法,从而能计算出合同价格和利润。这份工程承包协议只能反映双方准备进行协商以达成公平合理的合同价格的一种意向,不能证明已经存在双方同意的估算成本或确切的合同价格,协议书上只能反映双方打算待今后商定成本,且未曾考虑可以由第三方裁定成本或合同价格。如果考虑了在双方争执不下可由第三方比如仲裁人裁决,其结果将会不一样。
建筑合同的价格是极为重要的。有关条款也是非常有实质性的条款,如果当事人能就价格达成协议或同意确定价格的方法,合同才能成立,这不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在执行建筑合同中,工程开始前双方必须知道合同价格,或者起码应该知道双方同意的估算价格。没有一个承包商和业主会梦想在没有成本估算或没有得到双方同意的确定价格方法的情况下,订立一份金额巨大的合同。
一般的作法是,建筑师和估算师向承包商发出规范和工程量表。承包商计算出费用并以这价格进行投标。文件中还应有计算额外工程、删除工程等使价格增加或减少的方法,经常是根据建筑师凭证确定。在无计算方法的情况下,只能按合理价格或者由第三方确定的价格来实施工程。但是本案根本不存在这种合同,而且除提到需要谈判以外,没有确定出定价方法。换句话说,价格仍有待于商定。鉴于本案当事人没有达成任何关于价格这样基本问题的协议,因而也就不存在任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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