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我们通常所说的FIDIC条款,就是指FIDIC施工合同条件。它通过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承包合同作为为基础、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施工监理)为核心,从而形成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合同管理模式。
FIDIC条款在我国公路建设上的使用,始于八十年代中期的世行贷款项目。由于它具有条款严密、非常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工程建设各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风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公平的特点,因此逐步为我所接受并加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不断加以调整(尤其是在监理工程师职权上),极大地促进了公路建设管理模式的改革,推动公路建设的发展。
一般来说,我国公路建设中的施工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常称之为“三控制”,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在三个控制中,质量往往处于核心的地位,这是由于:
1、工程质量的低劣,会带来工期的延长(需要返工整修)和投资的追加。以路基工程为例,施工过程碾压质量不能达到要求再来重新返工,进度和费用的损失都是极大的。
2、目前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主要是依据合同进行质量、进度控制和合格工程量计量,而变更合同(如工程变更、费用支付和工程延期)的权利则受到业主的限制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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