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处理索赔
承包商递交索赔通知后,设备监理工程师通过调查和必要形式自行收集或责成承包商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在查明索赔事由和确定适用索赔依据基础上,并经过与业主和承包商深入讨论协商后,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承包商索赔报告之日起28日内,作出索赔处理决定书;设备监理工程师在此期限内未对承包商提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或者未作出任何答复的,推定为设备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及索赔要求的认可。
由于设备监理工程师作出的索赔处理决定并不一定是终局性的,如果承包商不能接受,则该决定不产生约束力,设备监理工程师还要参与其他索赔程序,直至索赔争议最终解决。
2.预防、减少索赔
设备监理工程师预防和减少索赔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完善合同条款(2)加强监督管理(3)提供全面服务3.反驳承包商的索赔
设备监理工程师反驳索赔是指设备监理工程师针对承包商的索赔,经过调查、审核、比照分析,反驳承包商不合理的索赔事项和请求,进而决定不给予相应赔偿。
设备监理工程师反驳索赔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而不应作为设备监理工程师偏袒业主的借口。
通常设备监理工程师反驳索赔的理由包括:
①索赔事项不属于业主赔偿和连带责任范围;
②承包商有过错;
③承包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请索赔;
④索赔事实依据不足;
⑤索赔合同依据不足;
⑥索赔法律依据不足;
⑦承包商明示或默示放弃索赔权;
⑧索赔事项属于业主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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