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工程量单价的确定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和合同其他约定调整。一般按以下原则进行:①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价格计算;②清单或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计算;③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的价格,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提出适当的变由价格,经业主或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一般合同都规定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比例后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其适用单价而相应下调或上浮一定百分比。例如在的齐在工路工程合同要件中规定:“如果工程量表中的某一项目实际完成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差在正负15%以内,此项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如果工程量增多超过15%时,业主要求承包而降低超出部分综合单价5%办;如果工程量减少15%防时,承包商要求业主提高超出部分综合单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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