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具体负责设备工程监理活动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⑵组织制定并发布《设备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发布前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部门审阅;
⑶组织起草并与人事部共同发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发布前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阅;
⑷制定并发布与设备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有关的规章;
⑸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筹建设备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组织;
⑹对设备工程监理单位资格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进行管理;
⑺会同人事部组织实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
⑻会同国家人事部门,颁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⑼对取得《设备工程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和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个人进行监督和年度审查,提出有关证书的延续、变更和暂停、吊销的意见;
⑽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后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国家人事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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