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建设部第89号令指出,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机械设备、人员、资金等方面的能力,具有承担该招标项目的能力。参加投标项目是投标人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所允许的,并且投标人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因为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承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项目。
(2)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做出规定,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如果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对于参加建设项目设计、建筑安装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招标条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3)财产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4)在最近3年没有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纪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2.共同投标的联合体的基本条件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在很多情况下,组成联合体能够发挥联合体各方的优势,有利于建设项目的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但是,联合投标应当是潜在投标人的自愿行为,也只有以这种自愿为基础,才能发挥联合体的优势。因此,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损害他人利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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