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合同争议也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和解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二)调解
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的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以上两种方法都有其优缺点:
优点:
(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2)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够更好得到履行;
(3)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
缺点:没有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四)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二、仲裁
(一)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1)是否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通过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2)选择仲裁机构
2、公平合理原则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组织,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作用
(1)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2)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
(3)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
(4)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四)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甲
乙
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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