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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复习资料:无效合同

2014-08-22 16:1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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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自始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已经成立,这是无效合同产生的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则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来处理。

  (2)合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因为合同本身就已经违法,其目的和内容与法律要求的发生根本性的冲突,因此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了追溯力,该合同从订立之时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2)无效合同的类型

  按照合同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欺诈的行为;相对人因受到欺诈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以将来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加以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胁迫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必须是非法的;受胁迫人产生了恐惧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明知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合同当事人还是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即采用法律允许的合同的类型,掩盖其非法的合同目的。如签订赠予合同,以转移财产等。这种行为必然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因此是无效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规定,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首先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只能是无效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规范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而且行为人必须履行,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者违反的法律规定。

  3)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之所以规定以上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一是这两种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的谴责性;二是这两种行为都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也可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这种侵权行为免责的话,等于以合同的方式剥夺了当事人的合同以外的法定权利,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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