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
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①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回定金。
②由于变更计划、制造要求,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未如期提供设计工作必须的资料或工作条件,因而造成设计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时,委托人应依照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③委托人延误支付。设计的成果按期、按质、按量交付后,委托人依合同的约定,偿付相应的合同款。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①发现设计错误,设计人应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设备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支付赔偿金。
②由于自身原因,设计人未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延误了依照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成果造成损失的,由设计人继续完善设计工作,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的大小,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
③设计人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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