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形式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即时清结的合同或内容简单的合同可用口头形式外,其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筑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履行困难和争议,《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法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仅仅列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场所
指自然人的姓名和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合同中记载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是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标志,而住所则在确定合同债务履行地、法院对案件的管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2.标的
标的即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合同中的标的条款应当标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并能够确定权利义务的范围。合同的标的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变化,总体来说,合同标的包括有形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3.数量
合同标的的数量是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因此,合同标的的数量一定要确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确定的或者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
4.质量
合同标的的质量是指检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优劣的标准。它和标的的数量一样是确定合同标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的具体特征。因此,在确定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质量有特别约定时,在不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标的的质量要求。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包括标的的规格、性能、物理和化学成分、款式和质感。
5.价款和报酬
价款和报酬是指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有偿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取得利益的代价而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价款是取得有形标的物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的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时间。它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的完成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地点是确定交付与验收标的的地点的依据,有时是确定风险由谁承担的依据,以及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的依据。
履行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方式,包括交货方式、实施行为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等。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合同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者少受损失的法律救济手段,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不过,由于违约责任是法定责任,即使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违约方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的手段、地点。合同订立、履行中一旦产生争执,合同双方应通过协商、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其争议,有利于合同争议的管辖和尽快解决,并最终从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实体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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