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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复习资料:债权

2014-08-25 14:0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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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这种关系就称为债或债权关系。

  2、债的特征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在债的关系中,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特定的。

  (2)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因为债的本质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所以债的客体就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如支付金钱、交付货物、提供劳物、完成工作、转移权利等特定行为。

  (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如合同;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如侵权。

  3、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以下几点。

  (1)合同

  合同也称为契约、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果一方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侵权行为人就与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为债权人,侵害人为债务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当这种法律事实发生后,即在不当得利者与利益损失人之间发生了债的关系,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者退还其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者有义务将其不应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原所有人。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在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就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是债权人,受益人是债务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其财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4、债的消灭

  债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

  ①因履行而消灭;

  ②因双方协议而消灭;

  ③因特定主体死亡而消灭;

  ④因抵销而消灭;

  ⑤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

  ⑥因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而消灭;

  ⑦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消灭。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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