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体作为一种国际化集约形式日益成为建筑企业在国内外大型复杂项目竞争中采用的重要经营模式。松散型联营体(Non-integrated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Separated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或有时习惯称作为Consortium)作为一种合同联营体,本身不办理注册手续,不具有法人地位,只是将工程按性质或部位分割成不同的部分,由联营体各方分别承担。每方对自己所承担的部分负全责直至完成。联营体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均由联营体协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联营体本身不是利润中心,但要有牵头公司负责管理与业主/咨询相关的事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法制经济与企业经营管理有机结合在企业管理中的具体体现,亦是依法治企的重要内容,如何通过规范合同管理,使合同管理与项目管理有机结合,最终使企业获得管理效益一直是施工企业研究的课题。在美国、欧盟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推行较早,且密切结合,运作规范。我国推行合同管理起步较晚,自80年代初期颁布经济合同法以来,合同管理才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松散联营体的合同管理
松散联营体的合同管理分为两个层次的管理,一个是联营体内部伙伴之间的合同管理;另一个是联营体或联营体成员与第三方的合同管理,主要有联营体与业主的施工合同、联营体内部成员与其相应的分包商、供货商、设备供应商等之间的合同管理。
一、松散联营体协议管理
松散联营体的特点就是仅以平等、合理的原则,纯粹以合同约定为手段对联营项目、企业的操作进行规范,联系联营体各方的就是联营体协议。联营体协议应内容完整、定义准确、各方责权利明确。笔者认为以下几点需要引起重视(当然此前提是选择合适的联营体伙伴)。
1、明确的分工
联营体各方通过分工合作完成工程是松散联营体的特色。在签订联营体协议时,应对联营体各方所承担工作进行明确的分工,对各自工作的交界面特别留意,减少项目划分有遗漏和分工不清之处。因为分工不清将导致联营体各方责任不清,因而造成争执,这势必影响联营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实施,造成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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