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2、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对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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