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土地登记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基本上同一般的土地登记,只是反映在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上,有其自己的特点。
在初始土地登记中,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一般有以下几种:
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的土地批准文件。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取得证明。
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4.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处理。
1)个人使用土地的,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2)单位使用土地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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