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时间。公告应在土地登记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一般以一个月为宜。
2、公告内容。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2)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3)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4)其他事项。
3、公告发布。公告应在登记区范围内广泛张贴,特别是在公共场所、居民居住区等人员集中的地区进行张贴。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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