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他们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担负的诉讼义务也不同。
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比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更大,前者包括了后者;行政诉讼参加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要次于行政诉讼参加人。
(二)当事人的涵义与特征
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的不同称谓,表明其在不同诉讼程序中所处的诉讼地位及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凡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是为了向人民法院提供客观事实及翻译活动的人,如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均不是行政诉讼当事人。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包括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凡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就不是行政诉讼当事人。
(3)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等不是当事人。
(4)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人民法院的裁判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而作出的,因而对他们有拘束力。这一特征是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重要区别。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1.当事人均享有的诉讼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3)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4)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6)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7)有申请回避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8)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9)有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10)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11)对己生效的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2.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义务的,胜诉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5)原告有权申请先行给付;
6)被告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
7)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2)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次序,服从法庭的指挥,不得实施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
3)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
4)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
5)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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