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它们各自对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印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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