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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的追究

2014-09-04 14:24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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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权力机关的追究

  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有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并通过一定的手段、方式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国家权力机关一般对行政机关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采取撤销的方式,追究责任,实施监督,并有权对政府组成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2.行政机关的追究

  行政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对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的人员的行政责任进行追究,大体有三种方式:1)行政主体依法自我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自我监督检查发现职权行为的违法或者不当,而主动以撤销、纠正、返还权益等形式承担责任。2)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通过监督检查的方式发现其职权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以撤销、纠正或者责令行政主体撤销、纠正等方式,要求行政主体承担责任,并可对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3)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追究行政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责任。

  3.司法机关的追究

  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司法裁判的方式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主要是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按照司法程序判决行政主体撤销,重新作出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限期履行其法定义务,着重点在于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补救。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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