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需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换言之,行政行为的目的就在于执行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现代行政管理纷繁复杂,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形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对某一领域或者某一事项的行政管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等作出判断。当然,裁量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即不必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接触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可意志性。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