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作权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或用地单位的正当需要,原为耕作权标的物的土地已不宜或不能用于耕种;
(2)耕作权人放弃耕作权的(弃耕撂荒的,视为放弃耕作权);
(3)耕作权人违反有关义务或限制,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耕作权,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的。
因耕作权的终止,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免除耕作权的约束。耕作权终止时,土地上现有农作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原耕作权人。如该农作物尚未成熟,可允许在土地上保留该农作物直到收获;因建设需要不允许保留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原耕作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但是,协议或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例如,按照上述1965年5月铁道部文件,铁路部门在收回土地时不负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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