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用权期限届满,或者借用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2)借用土地的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即出借方丧失土地使用权;
(3)借用权人放弃使用,或者丧失使用该土地的能力(如,企业停产、转产、破产);
(4)借用权人因违反法律被政府或法院终止借用权;
(5)其他原因,例如,在农地借用权的场合,借用权可因国家征用土地或者借用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事由而消灭。
土地借用权消灭后,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利依不同情况,或者复归出借方,或者由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另行授与其他单位。借用权人在土地上的投资,原则上由其取回。不能取回或者一旦取回将损害出借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可按添附原则,归属于土地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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