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借用权是指借用人无偿占有使用出借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权利。
我国现行土地法实践所承认的土地借用权,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土地他项权利。具体说,这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国有土地无偿划拨制度的产物。在这样的制度下,由于没有地产市场,用地单位之间的余缺调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行政指令,改变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即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重新授与;二是通过用地单位之间的借用协议,由出借方将其暂时或长期不用的土地无偿提供借用方使用。在当时,这种土地借用关系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方式长期形成的土地使用关系,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仍将继续延续。因此,通过土地他项权利的形式,对这种土地使用关系加以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稳定既成的土地使用格局,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损失,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在今后,土地借用权这种形式除了可以继续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外,还可以适用于农用土地等限制使用权出租、转让的土地。当然,不限制出租、转让的土地(如国有出让土地),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的借用,法律也予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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