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来讲,并不是通常意义的完全物权或充分物权,《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作了限制,其土地产权具有一定的不完整性。而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讲,权利主体也并不具备完整的处分权、收益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比,其产权流转也受到很多限制,明显处于不平等地位。这不完整和不平等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大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私下流转,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在利益机制的驱使下,致使不同主体以各种形式参与集体建设用地在隐形市场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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