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对这一项规定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它应当涵盖以下方面的内容:
1、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无效。这里所指的法律,指强行性或者禁止性的规范,不包括任意性的规范。具体而言,其一,法律的含义限定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并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订并颁布的行政法规,而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决定等;其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限定于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包括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义务性规定是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义务,他必须履行不得违反,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应承担的十项义务。禁止性规定是指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不得作出某项行为,如《商标法》中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和图形。
2.民事行为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从本质上说,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条款;一般说来包括行为的本身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限制他人或者自己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行为、所附加的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等具体类型。
3.行为的内容违背社会公德的无效。所谓社会公德,即指社会的一般道德准则,或者称为“善良风俗”。判断某一个行为是否违背善良风俗,不能以某一个人的道德观、价值观,或者以一种被理想化的道德观、价值观为依据,必须以社会所普遍接受的道德观、价值观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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