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这是我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反映,依照法律,不得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加以限制或剥夺。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他们既可以享受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所要求的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容的法定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容是由法律预先规定的,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个人意志无权予以变更。
4.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身性。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转让或者放弃,他人也无权予以限制或者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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