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民法与传统上的私法的范围相似,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等商事法律。
狭义的民法,指仅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广义民法里的亲属法和传统商法范畴的法律。
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的分类,主要来源于各国法律部门的不同划分以及学者们对民法部门范围认识的差异。我国因袭前苏联的立法体例,认为婚姻家庭法(实质上即为亲属法)不属于民法,而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传统商法多以单行法律形式出现,没有体现出在体例上对民法总则的从属性,故我们所讨论的主要是狭义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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