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其形式而言,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又称为“意思表示的有效要件”。
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自始不能始指行为的内容从行为开始时即可认定是无法实现的,如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前该房屋已将焚毁;嗣后不能是指行为的内容在行为成立时实现尚属可能,只是在行为成立以后由于事实尚或法律上的原因致使不能。如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后房屋被焚毁。嗣后不能只能导致行为的解除,并不影响行为的生效;自始不能的,行为无效。
部分不能与全部不能
全部不能是指行为的内容全部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部分不能指的是行为的部分内容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全部不能的,该行为应为无效;部分不能的,部分无效,其余可能部分应有效,但一部分不能使行为目的不能实现者,应全部无效。
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永久不能是指行为的内容永久不可能实现;一时不能是指行为的内容暂时不可能实现,嗣后可能实现。永久不能,行为无效;一时不能,并不影响行为的生效。
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客观不能是指不能的原因与当事人无关,如房屋因地震被损毁;主观不能是指不能的原因存在于当事人,客观不能使民事行为无效或解除,主观不能只有在相对人知其不能时,才是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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