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在执业中禁止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信息,或签订虚假合同;
2、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隐瞒非商业秘密的有关代理活动的重要事项;
4、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
5、伪造、涂改、转让《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6、利用已签订的代理合同,或他人掌握的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业务、背弃合作,侵吞劳动成功,或损害委托人利益;
7、土地登记代理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内执业;
8、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务;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一篇:土地登记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