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可以同时并存的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所有人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但这些权能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移转给非所有人享有,从而在权能分离的基础上使非所有人享有他物权。如在土地所有权之上设定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②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我国担保法并不禁止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但这数个担保物权不得相互矛盾。例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动产质权必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这样在一项动产之上就不能设定两个质权人不同的质权。③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例如所有人可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从而在此基础上产生租赁权,同时也可在该物之上设置抵押权。同样,在此种情形下,也不得存在相互冲突的权利,例如质权要移转占有,因此它与移转占有的用益物权就不能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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