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特征的行为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
所谓法律的调整对象,即被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为此,就需要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调整,从而形成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均非人为的结果,而是社会生活发展的客观要求,亦即当某一种社会关系发生、发展并具有重要作用时,统治者就不能不用法律对之加以调整,并形成这一法律部门特有的调整方法和原则。
民法的产生,具有十分复杂的社会原因,和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有密切的关系。但是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民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商品经济有直接联系。可以说,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把商品经济关系的规则直接用法律原则加以表达。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在历史上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也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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