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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事立法

2014-09-16 13:53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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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其法律的主要特征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重刑轻民,实质上,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民法并没有形成。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就经济上讲,主要是商品经济不发达:历代统治者均“重农抑商”,经济上的封闭、自给自足,政治上的专横,不可能为民法提供产生的条件。直到1911年,当时的清政府才制定出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其大量抄袭德国、日本及瑞士的民法典,但未及公布,清政府即被推翻。后来,国民党政府起草了一部民法典,于1931年5月施行。

  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事立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1949年以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社会经济关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调整,民法缺乏发挥作用的经济条件,除一些单行民事法规外,民事立法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七十年代后期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得到发展,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一大批民事法律、法规、条例。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民事立法更是进入了发展的春天。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物权法》的制订正在加紧进行。随着各项民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已经为期不远。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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