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其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代理授权所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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