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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2014-09-17 09:17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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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原因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分别适用以下三种提起程序:

  1.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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