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者改变第一审裁判的上诉行为。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既不可被剥夺,也不可被限制。无论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当事人都可提起上诉。只要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依法具备以下条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适格。
2.存在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即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即丧失上诉权。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上诉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5.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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