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的来源,可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l.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可见,法定代理是专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
2.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诉讼代理;被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是委托代理人。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委托人授予的,其代理权限依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所确定的授权范围而定。委托人的授权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即只在委托书上证明代理人仅有权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特别授权即委托代理人不仅有权代为进行诉讼行为,还可代为处分当事人的某些实体权利。当事人委托两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分别记明委托代理人各自的代理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果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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