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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概述

2014-09-17 09:28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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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条件是:1)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补起争议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针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2)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因为引起争议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是诉讼主体为多个,为了简便、迅速、全面地审理该行政争议,就必须将不同的诉讼主体予以合并。

  在行政诉讼中,下列情况可以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发生: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决定中分别制裁,被制裁人均不服起诉的;

  2)行政机关在同一决定中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负责人分别制裁,二者均不服起诉的;

  3)两个以上的共同被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行政制裁而起诉的;

  4)被制裁人和被加害人双方均不服行政机关的制裁决定而起诉的;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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