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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2014-09-17 09:34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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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排除性条款。《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性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所谓的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排除性条款。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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