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行政诉讼法典。在我国即指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既包括行政诉讼法典,也包括《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或者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原则、制度和一些具体规定等。
我国广义即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单行法律。
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5.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即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作为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其与其他诉讼制度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主要有: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
4)两审终审制原则;
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7)辩论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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