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制度虽然不完全是行政程序制度,有实体的内容;不完全是行政内容的制度,有司法的内容,但由于该制度与行政程序紧密相联系,是对行政行为违法、不当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故仍在整体上被视为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救济包括声明异议、行政复议(或称“行政诉愿”)、行政复核(含复查、复审)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即行政诉讼)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行政程序法中仅规定行政机关本身实施的救济,而不规定司法审查,司法审查通过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已制定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救济程序,故我国行政程序法对此部分可只做原则性规定,不做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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