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双方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关联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包括发生上的关联性、存续上的关联性和功能上的关联性。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中的相互对价给付义务。
(2)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
(4)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5)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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