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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履行的原则

2014-09-17 11:21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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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具体要求如下:

  1.履行主体适当。合同的适当履行在主体上的要求是,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履行主体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和接受义务履行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履行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也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由第三人作为履行主体的合同又被称为涉他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在涉他合同的履行方面,第三人只是作为履行主体或接受履行的主体,第三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2.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标的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应交付的对象。合同的适当履行在履行标的上的要求是,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代替实际履行的为履行标的的不适当。

  履行标的可以是实物、货币或者是劳务。

  履行标的为实物的,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关于标的物的数量应按约定执行,其计量方法应以约定或法定的方法为准。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质量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履行标的为提供劳务的,债务人应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

  履行标的为货币的,应遵守根据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在支付价金或酬金时,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如果在合同中对价款或酬金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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