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指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总的来说是合同效力的提前消灭,但是对不同的合同来说,其解除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会有不同的。从合同的履行方式上看,有的合同的履行是一次性的,即通过一次性的给付行为而完成合同的履行,如一般的买卖合同;有的合同的履行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的期间以继续的状态完成,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等。在解除合同时,合同的效力状态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对于一次性履行的合同,可能已经履行,也可能尚未履行;对于继续性的合同,可能是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尚有一部分没有履行。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合同解除时,因合同的履行方式的不同,其解除的效力也会有所不同。解除效力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该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上。
(一)不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解除时解除的效力不具有溯及力的是指解除只向未来发生效力,即只发生终止履行的效果,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发生解除的效力。一般来说,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表明,在合同解除后,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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