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该条规定中,前四项规定列举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主要情况,第五项是概括性的补漏规定。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这一条件的要求,仅有不可抗力的事实发生,并不能一定引起合同的解除。
2.拒绝履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并没有消灭,因此,如果当事人在此时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就是拒绝履行,是一种毁约行为。以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作为合同解除条件的,一是要求债务人主观上有过错,二是拒绝履行的行为违法,三是债务人有履行能力。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是一种常见的违约行为。构成迟延履行的要件有:1)债务人有履行能力;2)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主要债务;3)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
4.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有包括迟延履行在内的违约行为发生时,并不一定都会导致合同的解除,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还要看其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是否有根本性的影响。如果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落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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