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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消灭概述

2014-09-17 14:34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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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责任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保证期间届满。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债权人都只能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期间届满时,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而转让的债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主债务消灭。主债务因履行、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作为从债务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

  5.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保证责任自然消灭。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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