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89条第4项和《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所谓留置权,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是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是留置物。
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可以产生双重效力。
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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