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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效力

2014-09-17 15:09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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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权利质权的效力范围权利质权的效力范围包括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及权利质权标的物的范围。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与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大体相同,而权利质权标的物的范围则有不同情形。例如,《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04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法定孳息。”

  2.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注意,为保障质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权,有必要对出质人的处分权进行限制。《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05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3.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对权利证书的占有或留置权。质权人在权利质权存续期间,如果权利质权的设定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必要,质权人有权占有权利凭证;被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前,质权人有权留置权利凭证。

  (2)孳息收取权。权利质权的标的为财产权利。因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并将孳息先用于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超出收取孳息的费用的部分,可为债权的担保取偿。

  (3)质权的行使权。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行使其质权。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而其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而其兑现或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提取货物。

  (4)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权利质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权利凭证。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受清偿时,质权人应当将权利凭证返还给有受领权的人。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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