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9、10条分别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依照法定程序享有使用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集体企业和公民个人也可享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一般情况下,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主体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81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公民个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享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成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主体。
(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客体是国有的矿藏、水流、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3)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内容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享有的对国有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人,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对国有的自然资源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有关组织或公民个人欲取得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有关组织和个人经营使用国有自然资源,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文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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