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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4-09-17 16:18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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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个人根据批准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报县或乡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耕地的,需要先经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l.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建造住宅而对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享有长期占有权。

  (2)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有权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和设施,从事种植并收取其利益。

  (4)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5)因国家或集体的规划致宅基地变更而使宅基地使用人遭受损失的,宅基地使用人有权获得赔偿。

  2.宅基地使用人还要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2)村镇公民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查和批准手续。

  (3)不得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单独处分,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公民依法出卖、出租、出典或赠与其房屋或本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随同房屋一并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人,不得单独买卖、出租或抵押。

  (4)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和邻人的合法利益,如宅基地使用人不得影响邻人通风、采光,也不得滥用权利,影响正常的公共通道、水道和环境卫生。

  另外,农村村民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村民长期闲置或抛弃的宅基地,集体有权收回。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本着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考虑历史等使用情况,公平合理地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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